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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山萬盛展覽公司

      前往波蘭的幾個須知及注意事項

          以下是駐波蘭中國領事館給出的簽證及前往波蘭非常詳細的注意事項,包括各種簽證,波蘭國內的一些法律、治安、交通等情況分析,入境時候要注意的各種情況等等。參加2014年波蘭國際照明設備展覽會的參展商,簽證可以參考下:波蘭簽證準備的基本資料。而去過的人基本都會了解波蘭國內的情況,第二次去就輕車熟路的了。
       
      一、簽證須知
       
        下列中國護照需要簽證:
       
        ——因私普通護照
       
        ——因公普通護照
       
        ——公務護照,如在波蘭共和國境內逗留超過90天
       
        申請波蘭簽證的外國人須向駐華使館或總領事館遞交如下材料:
       
        ·自計劃到波蘭之日起算至少三個月有效的護照
       
        ·逐項鎮寫完畢并有保證所填內容屬實的申請人親筆簽名的簽證申請表;3,5x4,5cm的彩色免冠、左半側可顯露耳朵的近照一張。
       
        1、申請商務簽證
       
        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公普通護照的中國公民在得到從事經濟活動的波蘭公司(國營或私營),商貿組織(如:商會),研究所(如:科研機構),基金會,協會的邀請函后即可以申請波蘭商務簽證。未曾與波蘭經濟部門有任何聯系的中國個人,公司或機關務必向波蘭共和國駐華使館商務處或向總領事館的商務領事聲明,在那里首先得到協助以便取得相關的聯絡方式。由波蘭伙伴提供的邀請函必須以公司公函紙出具,并且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被邀請人姓名
       
        ·中國公司名稱
       
        ·簡述入境目的
       
        ·入境時間及逗留時間
       
        ·如果波方承擔中方客人在波逗留期間的費用務必在邀請函中注明(即必須注明:“波方將承擔被邀請人與其在波蘭共和國領土逗留有關所有費用,包括:住宿費,生活費,醫療費以及離開波蘭共和國領土的交通費用”)
       
        ·如果有中方承擔在波蘭逗留期間的費用,申請人必須提供派出單位的真實可信的證明。
       
        波方的邀請函必須由有資格對國庫部承擔責任的法人及公司(依據所登記的經營范圍而經營的公司)所有人或董事會成員或合資人或股東(如屬有限責任合資公司或股份制公司)簽字。
       
        被邀請人必須出具正本邀請函(可以在遞交申請表時出具被邀請函傳真件,但申請人在領取簽證時務必提供正本邀請函)
       
        另外,波方應提供如下資料(傳真即可):
       
        ·公司注冊登記文件(合資公司,協會,基金會的登記文件,經營范圍登記復印件)
       
        ·公司稅號(NIP)
       
        ·公司統計局號(REGON)
       
        如果波方單位短期內再次邀請中國伙伴。并且申請人曾向領事部門遞交過此類資料,將由領事決定是否必須再次提供此類資料。
       
        赴波蘭參加商務展覽會的參會者必須提供有關支付展臺租金的證明,展覽會舉辦者的邀請函。參展者派出的人員數量應與所租用的展臺面積相符,中方公司所從事的經濟活動應與展覽會的內容有關。
       
        2、探親簽證
       
        ·邀請信由私人(波蘭共和國公民)或持有波蘭官方居留許可(“居留卡”)的外國人提供的邀請信。此類邀請信必須是在邀請人住址所屬的省機關登記的專用函件。
       
        ·邀請人護照首頁和所有波蘭簽證及波蘭居留證復印件
       
        ·如果申請人和邀請人之間是夫妻關系,必須出示結婚證。
       
        ·在申請表的第十二項中須補充邀請人的電話(也可用其它聯絡方式,如e-mail)
       
        ·如申請人計劃在國外居住超過三十天則須提供工作單位(學生則須提供的)準許該申請人缺勤超過三十天并保證該申請人回國后接受其回原單位工作(回原學校學習)的證明。
       
        3、留學簽證
       
        ·波蘭大學的錄取通知書
       
        ·第一學期交納學費的收據
       
        ·申請人名下的外幣存款單
       
        ·申請人的最高學歷證書
       
        ·申請人的有效護照及護照首頁和所有簽證頁的復印件
       
        4、工作簽證
       
        ·地方勞動局出具的勞動許可。
       
        ·受聘者應有獲得從事相關職業工作許可的專業資格證書。
       
        ·聘用單位應提供介紹工作條件的資料
       
        聘用單位的注冊登記文件:
       
        ·在法院登記的文件或從事經濟活動的證明材料。
       
        ·由統計局頒發的REGON號碼的統計局文件。
       
        ·由稅務局頒發的NIP號碼的稅務局文件。
       
        申請赴波蘭受聘為廚師者須提供知下資料:
       
        ·被邀請人姓名。
       
        ·由地方勞動局出具的勞動許可。
       
        ·廚師等級證書
       
        ·聘用單位提供介紹工作條件的資料。
       
        ·聘用單位的注冊登記文件復印件:
       
        *在法院登記的文件或從事經濟活動的證明材料
       
        *由統計局頒發的REGON號碼的統計局文件
       
        *由稅務局頒發的NIP號碼的稅務局文件。
       
        ·體檢證明和預防接種疫苗證明。
       
        ·工作經歷(餐館名稱、地址、電話號碼)
       
        ·廚師資格證明信或對該廚師烹飪技能的評語。
       
        5、因科技、文化、體育、新聞通訊等領域事宜申請赴波蘭者須提供如下資料
       
        ·由波蘭科研、文化機構、聯合會或體育俱樂部、新聞發行部門等開具的邀請信,邀請信上須有上述部門領導的簽字。除被邀請人的個人資料外邀請信須說明被邀請人赴波蘭的目的、出訪的計劃時間以及須強調由邀請方或被邀請方中的哪一方承擔代表團在波蘭逗留期間的費用。
       
        ·若出訪波蘭屬公務性質的,則需代表團組團部門提供的證明材料或有關外事辦公室的照會。
       
      二、入境須知
       
        1、攜帶白酒數量不能超過1升;葡萄酒不能超過2升;啤酒不能超過5升;
       
        2、香煙不能超過200支;細雪茄不能超過100支;雪茄不能超過50支,煙葉不能超過250克;
       
        3、香水不能超過50毫升;
       
        4、醫療用品不能超過個人所需;
       
        5、禁止攜帶毒品;攜帶武器、彈藥入境需波領事部門證明;攜帶武器、彈藥出境需波警察部門證明;禁止攜帶瀕危動物;攜帶藝術品入境需符合藝術品來源國法律,攜帶藝術品出境需波文化部或相關部門許可;禁止攜帶石棉制品入境;禁止攜帶廢棄物入境(如廢棄電子設備等)。
       
      三、海關規定
       
        1、個人用品:申報可采用口頭形式(在一定數量范圍內不需交稅),主要包括:衣服、首飾、衛生用品、相機、膠卷、攝像機、隨身聽、收音機、打字機、電腦、望遠鏡、殘疾人用車、體育器材等。以上個人用品金額不能超過5000歐元,且出境時必須攜帶出境;入境時海關人員如要求登記時,旅客則需出示所帶物品登記證明。
       
        2、外匯:出入境時,個人攜帶10000歐元以下外幣或與之等值的茲羅提無需申報;若所攜帶外幣超過此限,需出示外匯申報單或銀行出具的外匯攜帶證明,否則海關有權予以沒收并罰款。個人在波銀行開設外匯帳戶時需憑入境外匯申報單辦理。
       
        3、攜帶動物入境時,須出示本國有關部門開具的動物健康證明。
       
      四、醫療條件和醫療保險須知(含衛生防疫信息)
       
        根據2003年4月1日生效的新法規,波蘭將改革現有保險體制,成立國家醫療衛生基金和實行普遍醫療保險制度。
       
        國家醫療衛生基金系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家機構,負責全國的醫療衛生保險工作?偛吭O在華沙。在每一個省設一分部(16個)。
       
        普遍醫療保險的對象是所有波蘭公民及合法居住在波的外國人,不包括駐波外交和國際組織的工作人員。普遍醫療保險分義務保險和自愿保險兩種。凡參加職工社會保險和農民社會保險的人員及所有軍警司法人員都有義務參加醫療保險,其他人員可自愿申請參加保險。職工的醫療保險費交納比例為:2003年為8%,以后每年遞增0.25%,2007年達到9%后將保持不變。保險費按月一次性交納。職工交納保險費后,其按規定不需另交保險的家庭成員可享受醫療保險待遇。
       
        醫療保險的范圍包括各類疾病的預防、診斷和治療服務。以下醫療服務不在保險范圍之內:
       
        ——與治療無關的健康體檢,如駕駛證體檢等
       
        ——無醫生處方的療養院療養
       
        ——非基本性的醫科治療
       
        ——非義務性的預防接種
       
        ——患者自費的非常規性治療
       
        ——由國家財政支付的醫療服務
       
        ——在國外進行的治療
       
        國家醫療衛生基金與醫療單位簽訂向患者提供醫療服務的合同并支付醫療費用,患者只支付部分(30%-50%)購藥費。
       
        參加醫療保險的人員可在一年內兩次選擇固定的家庭醫生,家庭醫生擁有病人的最高數量由衛生部長頒布文件確定。家庭醫生負責提供基本的醫療保健和治療服務;參加醫療保險的患者還可選擇?漆t生和醫院,但須持有家庭醫生開具的轉院證明,但婦科、牙科、皮膚科、性病、腫瘤、眼科、心理科、結核和艾滋病不在此列。
       
      五、治安狀況
       
        犯罪情況
       
        波蘭社會治安狀況總體較好,特別是自1999年以來,兇殺案和汽車盜竊案的逐年減少表明社會治安日益好轉。
       
        2002年,波刑事犯罪數量比上年同期下降2.1%(從1107073起降至1083854起)。盡管下降幅度不大,但這一趨勢已連續保持兩年,系90年代以來首次。主要表現在:
       
        1、惡性犯罪案減少。2002年兇殺案1188件,同比下降10.3%;搶劫銀行、收銀臺、兌換處等惡性案件共計337起,同比下降13.6%。
       
        2、2002年被竊車輛(包括偷盜、搶劫等多種原因)為63879輛,同比下降9.7%。波蘭注冊汽車超過1400萬輛,每年被竊車輛占千分之五。
       
        3、毒品犯罪案近年來有所上升,2002年共計36178起,同比增長23.8%。
       
        4、以外國人為目標的偷盜案件與上年相比基本持平,共計314929起。
       
        5、中國人傷害及被傷害案件分別為13、15起,較上年分別增長45%和15.4%。
       
        建議性預防措施
       
        1、遵守駐在國法律,不要從事與實際身份不符的活動。
       
        2、加強自我保護意識。不要隨身攜帶巨款,也不要在住處存放大量現金,不要擺闊氣、講排場,以免引起別人注意。
       
        3、注意居住地的安全。盡量選擇相對安全的地點居住,加固門窗,安裝報警系統,丟失房門鑰匙后及時更換門鎖,不輕易給陌生人開門。
       
        4、妥善保管證件及錢物。護照、簽證、身份證等重要證件要留存復印件,并與原件分開攜帶,以備急需。
       
        5、與警察打交道時要提高警惕。如警察檢查身份證件,可請其先出示證件。如證件被警察沒收,應要求其出具沒收證件的證明,并記下警號、警車號,交罰款時需向其索要罰款單。
       
        發生意外須知
       
        如發生被搶、被盜、被敲詐、被傷害等事件,請及時報警(見第八項聯系方式),要求警方緝拿罪犯。如有必要可通知中國大使館有關情況,請求協助。
       
      六、交通安全和外出旅行注意事項
       
        1、注意交通工具的安全。經常檢查所駕車輛的性能,及時保養。
       
        2、駕駛汽車一定要遵守交通法規,注意行車安全。
       
        3、不要將貴重物品放置汽車內。
       
        4、行車時最好將車門上鎖,如遇車胎被扎、追尾等情況,下車檢查時一定要先熄滅發動機并鎖好車門。
       
        5、夜間最好把車停放在有人看守的停車場。
       
        6、盡量不要讓陌生人搭車,不要在偏僻處叫出租車。
       
        7、夜間搭乘火車時,切記將火車包廂的門鎖好,妥善保管證件和財物等,最好將它們與其他行李分別擱放,以免被盜或遺失。
       
      七、與使館和當地有關部門緊急聯系方式和電話
       
        駐波使館電話:0048-22-8313836 傳真:0048-22-6354211
       
        駐波使館領事部電話或傳真:0048-22-6358333 轉5054
       
        急救中心:0048-999
       
        消防:0048-998
       
        警察0048-997(座機) 0048-112(手機)
       
        首都警察局:0048-22-6036555、6049669、6033608
       
      八、涉及中國人常遇問題的有關法律咨詢意見和建議
       
        旅居波蘭的中國公民擬回國結婚,在使館領事部辦理旅波期間未婚公證時,是否仍需要提交國內公證機關出具的出國前未婚公證?如該國內公證機關出具的出國前未婚公證已過期,是否有必要重新辦理(如重新辦理,公證的證詞仍為某年某月某日出國前未婚等內容,唯一區別僅是出證日期的不同。)?
       
        建議:
       
        1、如申辦人系長年居住在波的中國公民,在為其辦理旅波期間未婚公證時,似可請其在領事官員面前在未婚聲明書上簽名并提供兩名享有長期居留權的證明人后,為其出具在波期間未婚實體公證;
       
        2、如申請人能夠提供已過期的國內公證機關出具的出國前未婚公證,經領事官員查驗其護照出入境情況,如申請人每次在國內停留時間均短于半年,似可不必在國內公證機關重新辦理出國前未婚公證,只需請其在領事官員面前在未婚聲明書上簽名并提供兩名享有長期居留權的證明人后,即可為其出具在波期間未婚實體公證。
       
      九、氣候及自然災害狀況
       
        屬海洋性向大陸氣候過渡的溫帶闊葉林氣候。全年氣候溫和,1月份平均氣溫-5~-1度,7月份17~19度。年均降水量560毫米。
       
      十、國籍政策(詳見波蘭國籍法)
       
        根據波蘭法律,波蘭公民不能同時擁有外國國籍。但實際上持雙重國籍的波蘭人占有相當比例,政府對此采取默許態度。
      參展指南更新時間:201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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